(2016)内0782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姜文强与崔德旺、李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强,崔德旺,李琦,董诗滢,刘玉喜,王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2717号原告:姜文强,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兴强钣金修理部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崔德旺,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广顺钣金修理部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李琦,男,199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牙克石市。被告:董诗滢,男,199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刘玉喜,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王鑫,男,199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文强诉被告崔德旺、李琦、董诗滢、刘玉喜、王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文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文强负担。审 判 长 朱兴熠人民陪审员 边秀红人民陪审员 张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丕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