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3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大勇与陈江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勇,陈江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493号原告:陈大勇,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被告:陈江锐,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原告陈大勇诉被告陈江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陈大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大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文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湘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