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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546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柴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私下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刘某某的申请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苗俊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柴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