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91民初11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向珂辉与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高新店、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1752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对原告向珂辉诉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高新店、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川0191民初1175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191民初1175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贰页落款时间“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补正为“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审判员  谢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