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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财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加林与南京永信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加林,南京永信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财保151号申请人:孙加林,男,193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仝雪玲,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南京永信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广场2幢517号。余项不祥。申请人孙加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南京永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苏A×××××号重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加林要求对登记在南京永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苏A×××××号重型厢式货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南京永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现停放在睢宁县双沟高奇停车厂院内的苏A×××××号重型厢式货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进行变卖、转让、抵押、毁损等权利处分;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间的财产由睢宁县双沟高奇停车厂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秀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