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6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王学军、边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军,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676-1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军,男,汉族,淄博市临淄区梧台镇南霸村村民,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边辉,男,汉族,现住临淄区。申请执行人王学军申请执行边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民终2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87209.11���。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民终257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