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绍康与陈喜德、冯建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喜德,李绍康,冯建明,冯正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1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喜德,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岳阳市君山区人,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和,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绍康,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民,岳阳市三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冯建明,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岳阳市君山区人,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原审被告:冯正宁,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岳阳市君山区人,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上诉人陈喜德因与被上诉人李绍康、原审被告冯建明、冯正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61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61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上诉人陈喜德。审判长 胡铁霞审判员 许 进审判员 曹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荣晴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