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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耿文民诉被告郭秋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文民,郭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369号申请执行人耿文民,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郭秋英,女,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本院在执行原告耿文民诉被告郭秋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少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秋英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郭秋英存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秋英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