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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字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与贾个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贾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字771号原告(被告)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育才路***号。法定代表人石静,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雷磊,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夏安琼,系该单位人事处处长。被告(原告)贾个,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21日,住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何以华,四川同兴(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与贾个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长平于2017年4月2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代理人雷磊、夏安琼,贾个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以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被告)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诉(辩)称:贾个是通过合同制聘用方式到我处工作,共签订两次劳动合同,2014年11月之后,贾个一直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基于贾个单方面原因导致,故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关于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双倍工资,贾个一直拒绝签订合同,系违法及过错方,故其无权提出支付双倍工资之请求。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现在已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继续履行。关于同工同酬工资,贾个自愿签订劳动合同,成为B岗合同制工作人员,其待遇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已足额、及时发放,不存在拖欠情形。关于加班工资,贾个提出主张不符合事实且明显违背常理,已足额全部发放。关于社会保险费用,双方已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答辩人无义务再为其缴纳相关费用。关于同工同酬标准补缴保险费用,也不予支持。请求判决:1、确认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合法;2、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不支付贾个双倍工资。被告(原告)贾个辩(诉)称:2005年12月1日贾个参军入伍,并享有优待安置证,2007年12月1日贾个退伍,2008年8月19日雅安市退伍和军队离休干部安置指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雅市军安办〔2008〕017号文件,通知贾个2008年10月8日到雅安市职业技术学院从事保卫干事工作,签订2008年10月8日到2009年11月8日的《劳动合同》,工资为650元,后又签订2009年11月8日到2014年11月18日的劳动合同,此后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6月10日,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向贾个发出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告知贾个将劳动合同日期变更为:2009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18日。但是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在2016年7月12日违法解除与贾个的劳动关系。请求判决:1、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与贾个终止劳动关系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也系无效终止劳动合同;2、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与贾个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未依法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500元×12个月=42000元;3、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与贾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4、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向贾个支付同工同酬工资8年×12月×1500元+2月×1500元=14700元;5、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向贾个支付加班工资18952元。周末加班:6年×12月×4周×2天×(3500元÷365天×2倍)元=18147元;节假日加班12天÷3×7年×(3500元÷365天×3倍)=805元;6、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支付贾个因未办理社保造成的损失12013.28元。经审理查明:贾个与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别为2008年10月8日至2009年11月8日、2009年11月18日至2014年11月18日,之后保留劳动关系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贾个在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从事保卫干事工作。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安排贾个值班,支付了贾个值班津贴。2016年6月10日,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向贾个发出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告知贾个将劳动合同日期变更为:2009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18日。2016年7月13日贾个收到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双方劳动争议经雅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一、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于2016年7月12日单方面以贾个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与贾个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应继续与贾个履行劳动合同。二、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3日内与贾个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时间为2014年11月19日。三、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贾个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000元(大写贰万柒仟元)。四、驳回贾个的其他诉讼请求。贾个2014年12月、2015年1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2015年5月、2015年6月、2015年7月、2015年9月、2015年10月、2015年11月、2015年12月、2016年1月、2016年3月、2016年4月、2016年5月工资分别为1500元、1500元、3000元、1500元、1500元、1500元、3000元、1500元、2000元、1600元、1600元、2800元、2000元、2000元,小计27000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劳动合同续订单、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值周值班津贴表、夜班值班值周津贴统计表、节假日津贴表、考勤表、劳动报酬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雅劳人仲案【2017】2号《仲裁裁决书》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2016年6月10日,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单方变更合同期限,违反“协商一致”的原则,应属无效。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以贾个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与贾个的劳动关系,但又没有提供贾个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故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终止与贾个的劳动关系的理由不充分,其行为属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贾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应当继续履行。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与贾个之间续订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1月18日到期后,双方当事人依然保留着劳动关系并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标准等内容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应当与贾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自2014年11月18日起一直未与贾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行为已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贾个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本院对贾个要求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未依法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予以支持。鉴于贾个2016年7月因与被申请之间产生纠纷而停止工作,其6月工资具体金额又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确认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支付贾个双倍工资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合计金额为27000元。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于2016年7月12日终止与贾个的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二、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与贾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时间为2014年11月19日。三、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自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贾个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000元。四、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和贾个各负担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长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