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恢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国荣、张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荣,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恢309号申请执行人国荣,男,1975年7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张涛,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德清县。申请执行人国荣与被执行人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28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受偿10000元,双方当事人就余款履行方式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42840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芳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