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宋金娣与被告章晓国、张三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娣,章晓国,张三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7民初1853号原告:宋金娣,女,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江苏金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晓国,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被告:张三省,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金娣与被告章晓国、张三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先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金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被告章晓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三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金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6.2万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被告章晓国经手向原告借款16.2万元未归还。被告章晓国辩称:对上述借款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借款有部分利息;同意归还上述款,但目前能力有限。被告张三省未答辩。针对上述意见,原告提交了相应证据,经质证,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方金虎与原告宋金娣于2016年8月9日登记结婚。二被告于2003年10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5日,被告章晓国向原告宋金娣借款8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因上述款未归还,被告章晓国于2016年2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注明欠借款9.92万元,于2017年2月5日归还。2016年,被告章晓国向方金虎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该款到期未还,被告章晓国于2017年1月9日向方金虎出具借条,注明欠借款6.3万元。本案审理中,方金虎出具承诺,同意上述款由原告宋金娣一人主张。以上事实,由借条、双方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方金虎同意上述借款由原告一人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章晓国欠原告借款应予归还。原告主张的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应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上述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被告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晓国、张三省应归还原告宋金娣借款16.2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54元,由被告章晓国、张三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54元。南京市中级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a。逾期未预缴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朱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