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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杰臣与胡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臣,胡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103号原告:李杰臣,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胡驰,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李杰臣与胡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李杰臣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杰臣承担。审判员  贾清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