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门机械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门机械厂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破申1号申请人:江门机械厂,住所江门市蓬江区甘蔗化工厂厂区文化中心楼3楼。法定代表人:陆凤琼。2016年8月26日,江门机械厂以停止生产经营,严重资不抵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江门机械厂于1964年6月30日成立,住所地位于江门市蓬江区甘蔗化工厂厂区文化中心楼3楼,登记机关为江门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营业执照号为914407031939283063,注册资金26062000元,股东为江门甘蔗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有100%股权。经江门市中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该司于2016年4月8日出具江中坤审字【2016】第B42号《江门机械厂破产前专项审计报告》,核定江门机械厂于2004年停产,员工已依规定安置,全部解散,截止2016年1月31日没有员工在册,资产总额70381.95元,负债总额23179813.2元,所有者权益总额-23109431.25元。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本案债务人住所地、注册登记地位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是企业法人,是债务人,系适格破产主体。江门机械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申请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江门机械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洪荣锋审判员 陈健明审判员 林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