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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财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甘宏伟、张海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宏伟,张海波,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166号申请人甘宏伟,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被申请人张海波,男,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张华,女,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甘宏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海波、张华银行存款人民币46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甘宏伟的担保人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海波、张华银行存款人民币46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