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琼雯与深圳市同之远运输有限公司、刘唯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琼雯,深圳市同之远运输有限公司,刘唯超,蔡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琼雯,女,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自由职业,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同之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452号宝岭大厦6D,注册号440306105974897。法定代表人:刘唯超,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唯超,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县人,私营业主,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审第三人:蔡华,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上诉人刘琼雯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同之远运输有限公司、刘唯超,原审第三人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5民初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琼雯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刘琼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5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刘琼雯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由刘琼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由刘琼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灿审判员 聂丽华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