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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6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江西凯诚医药有限公司与巫志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凯诚医药有限公司,巫志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6民初424号原告:江西凯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弋阳县南岩镇城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维龙,男,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巫志武,男,汉族,1983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凯诚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巫志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凯诚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凯诚医药有限公司以因与诉讼主体尚有未尽事宜及有关证据尚需提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凯诚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江西凯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静瑶人民陪审员  童保花人民陪审员  徐长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