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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03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黄东阳,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霍维,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津0114民初116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在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给付执行款3831029.4元。本案执行费40710元。本案受理后,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中,双方私下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双方私下履行完毕,本案无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03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丽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