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4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帅育田与帅育利、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育田,帅育利,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4323号原告:帅育田,男,汉族,1964年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余国林,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帅育利,女,汉族,1978年生,住址重庆市綦江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郭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波,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帅育田诉被告帅育利、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育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徐秋里代理审判员 王 凯人民陪审员 周生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聂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