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段志强与秦皇岛市开发区环美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志强,秦皇岛市开发区环美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420号原告:段志强,男,汉族,1960年9月20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被告:秦皇岛市开发区环美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维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志强与被告秦皇岛市开发区环美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志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迎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