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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俪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俪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政府北林文化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071309742A。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俪纳,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774号民事调解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俪纳在各银行帐户内存款1499493.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款项1288907.00元,违约金165888.00元,执行费1694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75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499493.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李旭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