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刘贤汉与蔡跃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贤汉,蔡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360号申请人:刘贤汉,男,汉族,1974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当利,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洁如,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蔡跃明,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浙江省东阳市,现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刘贤汉与被申请人蔡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贤汉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蔡跃明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且江门市新会正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名下的粤J×××××小型普通客车作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140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刘贤汉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140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江门市新会正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粤J×××××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在1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或扣押被保全人蔡跃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丘国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