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罪犯覃克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克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315号罪犯覃克华,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二初字3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覃克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覃克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覃克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18日被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2014年6月9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1年1月1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6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8月6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10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至2032年2月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覃克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覃克华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克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克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31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