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韩景连与被告冯焕、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景连,冯焕,马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985号原告:韩景连。被告:冯焕。被告:马宁。原告韩景连与被告冯焕、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韩景连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景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景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韩景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成 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统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