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毛俊辉与王海岗、江苏邦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俊辉,王海岗,江苏邦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536号原告毛俊辉,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岗,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江苏邦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代表人孔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李后界,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俊辉与被告王海岗、江苏邦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毛俊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海岗、江苏邦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毛俊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岗、江苏邦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俊辉撤回对被告王海岗、江苏邦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盘根人民陪审员  康琳琳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康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