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庆秀与鱼台县卓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秀,鱼台县卓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44号原告:张庆秀,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民(特别授权),鱼台老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鱼台县卓越运输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鱼台县唐马镇陈丙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076953481B。法定代表人:李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涛(一般代理),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6594914-3。负责人:任玉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鲁(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秀诉被告鱼台县卓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庭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庆秀负担。审判员 夏姗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