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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8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8948张亚豆与赵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豆,赵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民初18948号原告:张亚豆,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赵雷,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张亚豆诉被告赵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亚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亚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0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1日、2012年12月15日、2013年6月26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000元、30000元,共计8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未归还。被告赵雷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赵雷于2012年7月11日、2012年12月15日、2013年6月26日分别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20000元、30000元,共计80000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据。后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亚豆与被告赵雷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赵雷归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赵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亚豆借款8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赵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 判 长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媛媛书 记 员  韩 骏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