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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伊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文科其他案由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201执1号申请执行人伊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伊吾县。法定代表人贾新康,理事长。被执行人谭文科,男,汉族,1991年3月9日出生,住伊吾县淖毛湖农场。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谭文科至今未履行。后经向银行、车管、工商、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宏新公证处作出的(2014)新哈宏证字第211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的执行债权金额为150000元,申请执行人的剩余执行债权金额为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马  近  灿代理审判员 李  亚  西代理审判员 衣米提·司马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时  晓  军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