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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卢永刚与张立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永刚,张立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550号原告:卢永刚。委托代理人:辛延华,系白山市江源区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立红,住白山市。卢永刚与张立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卢永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卢永刚负担。审判员  庄武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红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