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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广州某公司与郭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18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某公司,郭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87号原告:广州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被告:郭某,1983年2月16日出,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某公司诉被告郭某装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元,由原告广州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 强人民陪审员  袁智健人民陪审员  关杰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津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