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张德航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德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772号罪犯张德航,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侯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6850元返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9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46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德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德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德航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星星书 记 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