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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烟台海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郑煤集团总医院郑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海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郑煤集团总医院郑州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98号原告:烟台海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忠,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煤集团总医院郑州医院。法定代表人:戴鹏,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安,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烟台海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煤集团总医院郑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烟台海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海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海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凤人民陪审员  毛 硕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悦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