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6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806号原告:梁某,女,住平原县。被告:赵某,男,住平原县。原告梁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