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3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与李钢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李钢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271号原告: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法定代表人:金有平,该律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钢,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李纲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25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李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