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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藏真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藏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执4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义马市银杏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贺转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贾藏真,1988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申请执行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藏真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裁字[2017]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46981.5元。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贾藏真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由义马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会强审判员  曾庆旭审判员  吕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茹雅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