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董某1、董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1,董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77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1,男,201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董某2,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滨海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助理工程师,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1与被执行人董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董某2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民初27096号(2017年3月份抚养费2500元)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