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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俊忠与曹健、梁禹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健,黄俊忠,梁禹,连云港市百味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健,男,197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俊忠,男,197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审被告:梁禹,女,1975年3月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百味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创业园路6-9号恒本电子院内。法定代表人梁禹,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曹健、黄俊忠因与原审被告梁禹、原审被告连云港市百味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味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7民初字第5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中上诉人现健在上诉时向本院提起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经研究认为上诉人曹健的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于2017年4月20日依据上诉人曹健提供的上诉状地址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该通知因上诉人曹拒收被退回,依据相关规定视为送达。上诉人黄俊忠上诉人也未交纳上诉费用,一审法院于2017年2月9日向其发出催交上诉费用通知,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也未交纳相应的上诉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刘亚洲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腾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