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东、马思成与固原市星科盛泰有限责任公司、张立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马思成,固原市星科盛泰有限责任公司,张立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1636号原告:马东,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告:马思成,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固原市。被告:固原市星科盛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圆德慈善园区。法定代表人:朱永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立雄,男,现年50岁左右,汉族,宁夏彭阳县人。原告马东、马思成诉被告固原市星科盛泰有限责任公司、张立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马东、马思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东、马思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艳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