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0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德成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德成建材有限公司,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522号原告:天津市德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后台村津北公路8818号。法定代表人:刘德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利,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道110号。法定代表人:王建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有琪,天津佳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德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德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德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德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9元,由原告天津市德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宝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