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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辖终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清燕、周克林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清燕,周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清燕,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克林,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上诉人郑清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4民初1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泉州市××区,被上诉人周克林户籍所在地是浙江省永嘉县,但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为合同履行地,故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钱晓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