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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申请人周小兵、黄云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周小兵,黄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0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地址:遂宁市船山区吉祥大厦一楼。负责人:聂敏,遂州支行支行长。被申请人:周小兵,男,汉族。被申请人:黄云,女,汉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申请人周小兵、黄云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小兵、黄云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和平路商业用房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以独立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周小兵、黄云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和平路商业用房一套,期限为2017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等;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又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