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琦、张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琦,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琦,女,生于1965年9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良,男,生于1977年6月18日,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再审申请人李琦与被申请人张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邓法民一初字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琦申请再审称:一、原判仅凭一张借条就草率判决借贷事实发生十分荒唐;二、有新证据证明海洋公司的生产经营向他人签字借过款;三、原判认定属申请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是错误的;四、原审法院受理海洋非法集资系列刑事案件,法院不移送公安机关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张良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琦与张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在原、被告双方收到后的法定期间,均没有提起上诉,现李琦提出申诉,李琦在再审中递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金满审判员 全惠雅审判员 庞学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