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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洪齐、任占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齐,任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826号申请人:高洪齐,男性,1969年6月27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任占义,男性,1984年1月7日出生,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高洪齐与任占义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任占义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8民初23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晓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