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4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小东与被执行人陈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小东,陈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592号申请执行人梁小东,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执行人陈怀军,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满族,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梁小东与被执行人陈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怀军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学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佟巧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