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小东与被执行人陈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小东,陈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592号申请执行人梁小东,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执行人陈怀军,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满族,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梁小东与被执行人陈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怀军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学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佟巧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