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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财保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海英、安跃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英,安跃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财保36号之一申请人王海英,女,汉族,1979年1月19日,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安跃乾,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津0114财保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跃乾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及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跃乾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本案担保人王海英所提供担保财产的冻结。审判员  李月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