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财保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海英、安跃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海英,安跃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财保36号之一申请人王海英,女,汉族,1979年1月19日,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安跃乾,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津0114财保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跃乾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及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跃乾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本案担保人王海英所提供担保财产的冻结。审判员 李月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