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4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彩娣、朱舒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娣,朱舒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4636号申请执行人:李彩娣,女,195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朱舒伟,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李彩娣与被执行人朱舒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舒伟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彩娣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舒伟归还执行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650元、保全申请费620元、执行费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舒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朱舒伟已支付案件诉讼费650元、保全申请费620元,尚应归还执行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执行费800元。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朱舒伟与申请执行人李彩娣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彩娣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46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励哲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赖 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