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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5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成都雅丽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斌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雅丽泰建材有限公司,张斌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152号申请人:成都雅丽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詹海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春,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斌,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雅丽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张斌定作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雅丽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斌名下价值352906.8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詹海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1栋3单元8层9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雅丽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张斌名下价值352906.8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