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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5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陶福平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福平,北京金基源砼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5956号申请执行人:陶福平,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金基源砼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翼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陶福平与被执行人北京金基源砼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5年顺民(商)初字第198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顺民(商)初字第198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海龙审判员  单德瑞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