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81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宁与付兵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宁,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保77号申请执行人:付宁,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付兵,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宁与被执行人付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付宁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付兵所有的宁XXXX**梅塞德斯-奔驰牌小轿的户籍,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灵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志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