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武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402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某,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甜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武某某先后三次在青岛市黄岛区网吧内盗窃他人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06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并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办案说明、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被告人武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底9月初的某日,被告人武某某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蜊叉泊天池网吧内,盗窃被害人孙某VIVO牌X6D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33元。2、2016年10月20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港头刘村金翔网吧内,盗窃被害人潘某某金色OPPO牌R9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50元。3、2016年10月下旬某日6时许,被告人武某某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奥海源网吧内,盗窃被害人吴某某金色VIVO牌X7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83元。综上,被告人武某某共盗窃3次,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066元。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的经过情况;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案发的经过情况;有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办案说明、鉴定意见等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5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栾 冲审 判 员 曹旭晶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路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