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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余华云与黄志强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华云,黄志强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初13号原告:余华云,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勋,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强,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华云诉被告黄志强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华云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华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7元减半收取为4263.5元由原告余华云负担。审判长  葛筱立审判员  范昌文审判员  王同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芳 搜索“”